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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品房的几个问题

2013/6/7 9:28:49 房客多 浏览量: |

        1、为什么要对商品房预售进行审核?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防止投机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由政府出面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预售条件的,作出不准预售的决定。经审核准予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发的日期为准予预售的日期。凡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政府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什么情况下,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答:新建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和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目前商品房预售合同标准示范文本分两种版本,一种是95版本,这种版本的标准合同在1998年5月31日前仍可使用。另一种是97版本。凡签订97版的预售合同,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可持97版的预售合同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3、什么情况下,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

        商品房出售合同有二种版本的标准合同。一种是95版(使用至1998年5月31日),另一种是97版。凡原签订95版预售合同,在房屋交付时,应重新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凡原签订97版预售合同,在房屋交付后,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不必再重新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凡未经预售阶段的商品房现房(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品房),在出售时,应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

        4、商品房预售应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商品房预售:

        (1)订立预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参照市房地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与预购人订立预售合同。

        (2)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预购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生效后,将其送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手续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手续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将预售合同移交房地产登记机构,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登记备案。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应当在房地产交易机构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移交预售合同之日起5日内完成,并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书面通知当事人领取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

        (3)预售款的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商品房建设工程的进度,分期收取商品房预售款。但预售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应当专项用于所预售的商品房建设。

        (4)办理预售的商品房过户手续。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依法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后,与购房人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过户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在预售期间,转让当事人就预售合同约定的事项有变更的,如建筑设计变更、建筑面积变更等,应当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是预售合同的组成部分,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应当一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