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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之前要事先了解那几点知识

2013/5/24 14:58:09 房客多 浏览量: |

        1、莫贪“小便宜”吃大亏。

        不要听信“中介业务员一面之词”要自己实地看房,看“房本”,包括到有关部门了解房屋是否被抵押、房主是否正在“闹离婚”或正在诉讼中房屋产权待明晰等,最好和周边住户了解沟通,包括了解小区物业、燃气、供暖、购物、教育资源等。不要被“饥饿销售”“紧逼销售”左右自己的判断。

        2、合同不可撤销只能解除或认定无效。

        通过居间方式进行房屋买卖,已成为目前二手房交易的重要途径。进行居间活动的中介公司,应诚信守法,以积极促成交易为主要目的,并据此取得相应报酬,而不应以收取服务费为目的,设置霸王条款,置被服务对象的利益于不顾。当然作为委托人,也应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细读条文,慎重签约,避免落入合同陷阱。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中介公司)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也就是说中介公司只要把买卖双方撮合订立合同即为提供服务,但是实际操作中都认为,买卖双方要达成交易才认可中介服务完成,所以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时一定要切忌切忌按照交易实际过程分期支付中介服务费,最后一笔应在过户后及交付钥匙后支付。

        3、“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商品房交易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那么就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了。

  由此可见,定金与订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