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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购房指南

2013/6/5 11:38:58 房客多 浏览量: |

        很多的购房者都曾遇到交了“定金”或者“订金”,最后却遭放鸽子了。但是,“定金”与“订金”虽然一字之隔,最后的解决情况却大相径庭。购房需要的不仅仅是选房的独具慧眼,更需要的是签订合同的谨慎与细心。
      
  孟先生在4月20日看好了城南某楼盘的两间写字楼,现场交付了20万元订金,开发商开具了名称为订金的收据,并且约定一周后付清余款签订合同。

  4月26日孟先生去签约时,被告知所订的房子已经卖给他人,孟先生非常气愤。开发商提出了两种解决办法,一种是全数退还订金,一种是为孟先生换房。孟先生对于两种解决办法都不太满意,希望能够听听专业人士和律师对这件事情的看法和观点。
    
  有关孟先生的问题,首先该确认开发商所售的楼盘是否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在确定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再确认下订购买的那套房子,是否像售楼员说的那样被卖掉了。可以登陆房管局网站查询你所购买的楼盘,看对应的房号是否显示“已签预售合同”。如果显示“已签约”,则说明置业顾问告知的是真实信息,已经有人在你之前签订了买房合同。
  
  在确认房子已经卖出的情况下,孟先生需要凭当时开发商收订金时开具的收款收据等相关证明文件,向房管局提出对房屋产权的异议登记申请。一般异议申请有效期限是两周左右,这个时间内,房屋不会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提出异议申请,可以帮助你争取到一些时间,在异议申请有效期间内购买这套房子的其他业主,无法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在这段时间内,你可以立即与开发商沟通,进行协商。
    
  孟先生首先需要确定其交付的是“订金”还是“定金”。虽然只是一字之别,却在法律上相差甚远。
  
  “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孟先生支付的仅仅是订金,那么通过法律途径,开发商只需要退还其交付的20万元即可。
  
  “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我国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1、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2、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如果孟先生支付的是定金,则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开发商双倍退还定金40万元。
  
  在此提醒大家,在买房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分清“订金”与“定金”的差别,维护好自身的权益。